拆迁权益未分割前,共有安置人有权保管拆迁材料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父子二人因拆迁材料归属产生占有物返还纠纷。涉案房屋早年购入,后续遇征地拆迁,以子女为户主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全家四名家庭成员均被列为合法安置对象,共同享有拆迁安置权益,取得多套安置房。后期辖区统一启动安置房产权登记,子女主张父亲私自藏匿拆迁协议、补充协议及缴费单据等原件,导致自己无法办理过户,诉请判令父亲全部返还材料。父亲辩称自身属于合法安置权利人,且房屋存在家庭出资、翻新事实,有权保管材料,同时愿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材料对应的权益归全体被安置人共有,在拆迁利益未进行家庭内部分割前,任一合法安置权利人均可合理保管相关原件,不构成非法侵占,无权要求单方返还。本案被告属于法定被安置人,依法享有涉案拆迁项目对应的安置利益,对拆迁档案材料享有合法保管权利,并非无权占有。
同时被告明确承诺配合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存在恶意隐匿、阻碍办证的主观过错。双方核心争议实为拆迁安置权益的家庭分割纠纷,而非材料保管纠纷,原告单独起诉要求返还材料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裁判有效区分了物权共有关系与占有物返还的适用边界,维护家庭共有财产处置的合理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案涉拆迁安置权益及对应档案材料归全体安置人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合法共有权利人的保管行为不属于非法侵占,不适用占有物返还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非法占有、恶意隐匿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