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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人去世后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家庭宅院于2017年纳入棚户区拆迁安置范围,相关安置协议、购房确认单均由被安置亲属签署,对应安置房房款已全额缴清。该亲属晚年离世,其父母早已过世,离异后无再婚配偶,仅有一名子女为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余全部拆迁安置家庭成员均书面及当庭确认放弃涉案房屋权益,认可房屋归逝者遗产、由原告继承。安置项目实施公司以购房确认单不得变更、更名需政府认定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拆迁安置购房人去世后,在权利主体明确、全体安置人无争议、继承人资格合法的前提下,开发公司负有配合继承人办理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基于协议负有协助原购房人办证的义务,该义务不因权利人死亡而消灭,可由合法继承人承继主张。

本案中,所有共同安置人员均放弃涉案房屋权益,房屋权属无任何争议,且原告为逝者唯一法定继承人,继承资格完整、合法。开发商以内部流程、政策限制为由拒办过户,属于拒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法院判决明确民事继承权利优先于项目内部更名管理规定,有效厘清了拆迁安置房继承过户的履职边界,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拆迁安置及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商应当依约履行办证、过户的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属于开发商的法定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父母、配偶均已离世,原告作为唯一子女,依法全额继承涉案房屋遗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拆迁安置房权益属于被继承人合法财产,依法可由继承人继承并主张对应登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