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权利人离世,唯一法定继承人可主张开发商协助房屋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宅院于2017年参与棚户区拆迁改造,原安置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房认购协议,选定涉案安置房并缴清全部房款。该安置权利人后续离世,其父母早已身故,离异后无再婚配偶,原告系其唯一法定子女继承人。本次拆迁全部安置家庭成员均自愿放弃涉案房屋权益,认可房屋由原告继承所有。项目开发公司以购房确认单不得变更、更名需政府工作组认定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合法权益。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权益属于合法遗产,在权属无争议、继承人身份合法的情况下,开发商负有协助继承人办理过户的法定附随义务。涉案拆迁安置合同合法有效,对开发公司具有约束力,其协助办证、过户的义务基于合同产生,不因原权利人死亡而消灭。
开发公司主张的内部安置政策、购房信息不可变更规则,仅为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法定继承权利。本案中所有安置家庭成员均无权属争议,原告作为第一顺位唯一继承人,依法承继涉案房屋全部权益,有权要求开发公司履行过户协助义务,法院判决充分保障了公民的财产继承权益,明确了政策规制与民事法定权利的优先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拆迁安置、购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开发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等附随义务。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是开发商的法定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拆迁安置房权益系原安置权利人的合法财产,属于可继承遗产范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均已离世,原告作为唯一子女,依法享有全部遗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