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退补偿协议逾期付款,代发政府与村委会共同承担利息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村镇两级主体签订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补偿协议,约定审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半数腾退补偿款项。原告依约完成房屋腾退交付,相关审核意见已于2023年7月出具,但二被告长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亦未主动告知审核结果。直至原告起诉维权后,被告才于2025年2月支付半数补偿款,存在长期逾期付款情形。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法院结合协议约定的付款节点,依法核定逾期时长与合理利息,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明确腾退补偿协议中款项支付主体与代发主体的共同违约责任。案涉腾退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村委会作为付款责任主体,在审计审核完成后未按期付款,构成合同违约,应当赔偿守约方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同时,镇政府作为协议约定的款项代发单位,负有足额、及时发放补偿款的合同义务,并非单纯辅助角色,逾期未完成代发义务,需与村委会共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即便协议未细化逾期违约金标准,守约方仍可依据资金占用损失主张利息赔偿,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有效保护被腾退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被告未按期付款、未主动告知审核结果,违反合同履约及诚信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被告逾期付款,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利息损失属于直接资金占用损失,依法应予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