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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利益家庭分配完毕后,子女日常家庭矛盾不构成赠与撤销事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家庭早年通过法院调解,将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至女儿名下。2019年,该宅院纳入拆迁范围,全家八名安置人员享有对应拆迁补偿及安置房权益,家庭成员口头达成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拆迁款项已当场转账分配完毕,且经生效判决确认分配协议合法有效。后期父母与女儿因生活琐事产生家庭矛盾,父母搬离居所,父亲病重离世期间双方亦存在隔阂。原告以此主张女儿未尽赡养义务,请求撤销拆迁款赠与、返还对应款项60万元,诉至法院维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家庭拆迁利益合法分配后,子女长期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仅存日常家庭矛盾、阶段性沟通隔阂,不构成赠与法定撤销事由。案涉宅基地房屋早在拆迁前已通过司法调解完成权属变更,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经多级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女儿取得拆迁权益并非单纯无偿赠与,而是家庭整体析产的结果。

司法实践中,赠与法定撤销需满足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等法定情形。本案证据可证实女儿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父母就医、生活照料、日常开支等主要赡养责任,双方后期矛盾属于普通家庭纠纷,并非根本性拒不赡养、恶意侵害权益的行为,不足以推翻既定的财产分配效力。同时,子女赡养义务系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家庭财产分配约定予以免除,父母若认为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可另行通过赡养纠纷维权,无权据此撤销已履行完毕的财产分配赠与。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案涉拆迁权益分配为家庭析产行为,并非单纯无偿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案涉财产权益已全部转移、分配完毕,不满足任意撤销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无证据证明子女存在上述法定撤销情形,原告诉请无法律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子女存在拒不赡养、恶意侵权等可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应自行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