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拆迁安置人继续居住,产权人有权主张占有使用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系1998年拆迁安置所得,被告为合法原始安置人口,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原告后续依法取得涉案房屋完整不动产产权,此前法院已判决被告亲属向原告支付阶段性房屋占有使用费。被告亲属去世后,被告持续占用涉案房屋拒不腾退。原告遂起诉主张被告支付后续长期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其垫付的年度供暖费。被告抗辩本案属于重复诉讼、自身系合法安置人无需付费且原使用费标准应下调。法院结合房屋历史来源、居住现状及市场行情,依法酌情核定费用并作出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房屋原始拆迁安置身份不能对抗合法登记产权人的物权权益,后续持续占用房屋需依法支付占有使用费。即便被告属于历史合法安置人、长期居住涉案房屋,在房屋产权依法变更至原告名下后,原告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完整物权。
被告无合法依据持续占用房屋,构成物权妨害,产权人有权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实际垫付的供暖费用。同时本案明确,前案仅处理阶段性占有费用,原告本次主张后续时段费用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结合房屋历史权属瑕疵、市场租赁价格综合酌定使用费标准,兼顾历史安置属性与产权人合法权益,裁判尺度公平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原告依法登记取得房屋产权,系案涉房屋合法物权人,享有物权收益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被告无合法依据占用房屋,侵害原告物权权益,应当承担支付占有使用费、供暖费的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用电、用气、供热等产生的费用,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被告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应当承担案涉供暖费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诉讼需满足后诉与前诉当事人、标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本案诉求为全新时段费用,不构成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