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使用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后,占有人拒不腾退需返还占用收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亲属关系,因父母遗留老宅拆迁取得两套置换安置房。此前双方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经一审、二审生效判决,明确其中一套涉案房屋由原告享有居住使用权,另一套房屋归被告使用。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持续非法占用涉案房屋,还擅自对外出租获利,导致原告长期在外租房、无法实际使用房屋。原告遂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要求二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租金收益,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典型裁判价值在于生效裁判确认的房屋居住使用权具有强制约束力,无权占用及出租获利构成侵权与不当得利,应当一并返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一经作出即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无故拒不履行。二被告在房屋使用权已归属于原告的前提下,继续占有、使用、出租涉案房屋,缺乏合法依据,属于无权占有。
被告长期占用房屋侵害原告的居住权益,同时通过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收益,属于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全部占用收益。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此举充分体现司法对拒不履行判决、恶意侵占他人权益行为的否定评价,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物权。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原告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权,被告无权继续占用,原告有权主张腾退房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被告无权占用、出租涉案房屋所获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向原告返还房屋占用及租金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案涉房屋源于父母遗产拆迁置换,原告自继承发生时享有合法遗产权益,后续生效判决进一步明确其居住使用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符合法定程序。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约束力,各方应当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