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某与某村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项某系北京市怀柔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大北地地块拥有合法住宅一处。2008年12月,项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回迁)》,约定村委会拆除项某住宅后,在18个月内为其原地回迁安置90㎡、100㎡房屋各一套及车库一个。协议签订后,项某于2009年1月完成搬迁,但村委会至今未交付回迁安置房屋,逾期已逾15年。项某曾多次就逾期交房违约损失起诉村委会,2023年3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村委会应按35元/㎡/月的标准赔偿项某2022年度违约损失约7.2万元。项某再次起诉,要求村委会支付2023年1月至12月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损失7.2万元(按35元/㎡/月×190㎡×12个月)。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违约事实及赔偿标准,村委会亦承认项某主张的事实,判决支持项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逾期交房违约损失的持续计算及赔偿标准认定。首先,项某与某村委会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回迁)》合法有效,项某已按约履行腾退义务,村委会长期未交付回迁安置房屋,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生效判决已认定村委会违约事实并确定了赔偿标准(35元/㎡/月),该认定对后续年度具有既判力,在村委会未提供新证据证明标准应调整的情况下,法院参照该标准支持原告主张,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内在要求。再次,项某主张的2023年度违约损失系此前年度违约状态的持续,计算期间不重叠,村委会亦承认相关事实,法院予以支持,处理正确。本案提示,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中,若违约行为呈持续状态,权利人可以就不同年度分别主张损失赔偿,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标准对后续主张具有参照效力。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村委会未按约交付回迁安置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效判决已确认违约事实及赔偿标准,村委会未提出相反证据,法院据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符合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点,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