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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某置业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201611月,某置业公司作为拆迁人发布《北京市通州区某镇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宣传手册》,其中第二十六条载明:在未办理安置房入住前,涉及安置人员因新生、结婚等办理户口迁入的,自户口迁入之日起给予周转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700元)。冯某于2018610日出生,同年75日将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某村(其父母均为该户被安置人员)。20238月,安置房交付入住。冯某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自其户口迁入之日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期间的周转补助费(共60个月,每月1700元,合计102000元)。某置业公司辩称,201612月项目指挥部曾召开专题会议,将周转补助费的发放范围限定为拆迁奖励期结束之日起10个月内出生的新生儿,冯某出生时间超出该期限,故不享受该补助。法院经审理认为,宣传手册系拆迁人向全体被拆迁人公示的补偿方案,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会议纪要系内部决策文件,未向被拆迁人公示或协商,不能单方变更宣传手册中的承诺内容,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冯某周转补助费102000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拆迁安置补偿中新生儿周转补助费发放条件争议的典型纠纷,核心争议在于项目指挥部内部会议纪要能否变更已公示的宣传手册内容。首先,拆迁宣传手册系拆迁人向全体被拆迁人作出的补偿方案承诺,被拆迁人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赖签订补偿协议,该手册对拆迁人具有约束力。宣传手册明确载明“在未办理安置房入住前,涉及安置人员因新生等办理户口迁入的,自户口迁入之日起给予周转补助费”,冯某出生后即迁入户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其次,某置业公司主张的会议纪要虽形成于宣传手册之后,但该纪要系内部决策文件,并未向被拆迁人公示或与被拆迁人协商,不能产生变更宣传手册承诺内容的法律效果。再次,宣传手册附则虽有“特殊问题由现场指挥部研究决定”的条款,但该条款仅赋予指挥部对未尽事宜的补充权,不能以此为由推翻已明确承诺的补偿内容。本案提示,拆迁安置宣传手册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公示后即对拆迁人具有约束力,其内容变更须经被拆迁人同意或依法定程序进行,内部会议纪要不能单方改变已公示的补偿承诺。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举证责任)。依据该条规定,某置业公司主张冯某不符合周转补助费发放条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宣传手册内容进行了合法变更,但其未能证明会议纪要已向被拆迁人公示或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据此支持冯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