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长期未履行回迁交房义务,应持续承担逾期安置违约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村级集体组织早年签订拆迁回迁安置协议,约定整体拆迁完成后十八个月内完成原地回迁安置,原告依约完成房屋腾退交付。协议履行过程中,村级组织长期未能交付约定回迁安置房,构成持续违约。原告曾多次通过诉讼主张不同时段的逾期安置损失,法院生效判决已明确按固定标准赔付至2025年2月。因被告持续未交房,原告再次起诉,主张2025年3月至8月期间的逾期回迁违约损失。被告对违约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据既定赔付标准,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拆迁安置违约属于持续性违约行为,违约方需持续承担赔偿责任。拆迁安置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履约义务。被拆迁人已完全履行腾退交房义务,安置义务主体逾期交房的违约状态持续存在,不因此前已赔付部分时段损失而免除后续赔偿责任。
在前诉生效判决已明确逾期安置损失计算标准的前提下,同一合同、同一违约事实可延续适用既定裁判标准,有效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村级组织作为拆迁安置主体,未按期履行安置义务,应当对持续违约行为承担连贯、完整的违约责任,充分体现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被告自认违约事实,结合生效判决佐证,原告诉请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