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要件代书遗嘱合法有效,优先排除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先后离世,遗留一套拆迁置换安置房屋,未留有法定书面遗嘱以外的其他遗产处置文件。被继承人共育五名子女,部分子女相继去世,产生多位代位继承人。晚年被继承人由小女儿长期赡养照料,并订立代书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其单独继承,全程有多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字确认。其余子女及代位继承人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房屋份额,否认遗嘱效力,主张老人立遗嘱时神志不清、存在胁迫情形,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法院审理认定涉案代书遗嘱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驳回全体原告分割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在于严格适用代书遗嘱生效法定要件,尊重被继承人真实遗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代书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只要满足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遗嘱人捺印确认、注明年月日等全部形式要件,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效情形,即具备完整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仅凭主观质疑遗嘱效力,无实质证据证明老人立遗嘱时意识不清、受人胁迫,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同时,长期赡养老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依据遗嘱获得全部遗产,既契合遗嘱自由原则,也符合公序良俗,体现司法对赡养孝道行为的正向认可。此外,当事人私下协商补偿的沟通行为,仅属于亲情和解让步,不能推定认可无遗嘱或继承权均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完全符合该法定形式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无证据证明遗嘱存在上述无效情形的,遗嘱合法有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