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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协议被确认无效后,过错方需持续赔付房屋空置周转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继承取得涉案住宅房屋的完整产权。早年,当事人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回迁协议书》,约定以回迁安置方式替代拆迁货币补偿,随后依约交付房屋。后因项目规划变更,涉案地块调整为商业金融用地,无法实现回迁安置,且开发公司签约时存在虚构事实、欺诈缔约行为,协议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该公司仅赔付了前期周转损失,未妥善安置、补偿当事人,涉案房屋损毁无法居住。当事人后续起诉,主张该公司赔付后续时段的房屋周转费用,法院结合市场租金标准,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无效合同的持续性损失赔偿责任认定,具有典型司法参考价值。案涉回迁协议因侵害国家利益、存在欺诈缔约情形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过错方需全额赔偿无过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开发公司作为专业拆迁开发主体,存在重大过错,当事人全程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房屋因拆迁损毁长期无法居住,当事人的居住损失处于持续状态,在过错方完成安置补偿、弥补损失前,赔偿责任不终止。法院结合物价、租房市场行情上调并采信合理的周转费计算标准,既贴合实际损失,也明确了商事主体缔约审慎义务,杜绝企业通过无效缔约损害普通民众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案涉回迁协议因损害国家利益被依法认定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举证证明房屋无法居住及周转费计算标准,完成举证义务,诉求依法得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