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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代书遗嘱均因形式瑕疵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均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留有多名子女,先后离世,遗留住宅房屋、宅基地房屋及家用车辆等遗产,未留有合法有效自书遗嘱。家庭成员曾私下签订分家协议,约定遗产分配方案,但未取得全部家庭成员签字追认。后续一方继承人提交代书遗嘱,主张单独继承部分遗产,但该遗嘱存在见证人未同时在场、见证流程不规范等形式瑕疵。各方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涉案分家协议、代书遗嘱均不具备法律效力,最终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结合财产占有使用现状,对房产、车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依法酌情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遗嘱、分家协议的法定形式要件优先,瑕疵文书不具备遗产分割效力。首先,代书遗嘱必须满足见证人全程同时在场、完整见证订立全过程的法定条件,本案遗嘱见证流程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实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依法认定无效。其次,家庭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家庭成员合意文书,未经过全部权利人签字确认或事后追认,无法约束全体家庭成员,不能作为分割依据。

在无有效遗嘱、有效分家协议的前提下,遗产严格适用法定继承,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同时法院兼顾财产实际建造、占有、使用情况,对宅基地房屋居住使用权、房产及车辆折价补偿作出合理划分,既恪守法定继承原则,又兼顾案件实际情况,保障各继承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不符合该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