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宅院反复翻建物权混同 依据赡养贡献分割拆迁遗产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祖传老旧宅院历经数次翻建改造,祖辈二老相继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宅院对应的房屋权益始终未进行遗产析产分割。家中次子一方长期居住、管理宅院,多次主导房屋翻建修缮,并在祖辈过世后整体拆除旧房重建新房。后续该宅院被纳入拆迁腾退范围,次子一方家庭取得大额拆迁货币补偿。家中长子认为拆迁利益包含祖辈遗留遗产份额,有权依法分割并起诉主张补偿款项。被告方主张房屋为己方全资新建、无遗产属性,且原告诉请已超诉讼时效、未尽赡养义务无权分产。法院结合建房沿革、出资出力及赡养事实,划分遗产份额并酌情判令被告支付对应拆迁补偿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系典型的农村老宅多次翻建引发的遗产及拆迁利益分割纠纷,核心裁判要点具有极强的同类案件参考价值。农村宅基地房屋经过多次翻建、修缮后,物权状态极易混同,不能仅凭最新建房行为彻底抹杀原始祖宅的遗产属性,应结合房屋沿革、历史出资出力情况综合认定遗产范围。
遗产处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时,遗产尚未实际分割、权利未被侵害,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当事人以时效抗辩主张驳回诉求,无法律依据。同时遗产分割适用权责对等、赡养优先原则,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长期管理修缮房屋的继承人,依法可多分遗产。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法院予以准许,本案裁判兼顾法理与公序良俗,契合农村继承纠纷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