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协议因欺诈及侵害公益被确认无效 过错方需持续赔偿房屋周转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继承取得涉案住宅房屋完整产权。早年拆迁企业虚构回迁安置条件,与当事人签订《回迁协议书》,当事人依约交房后,该地块规划变更为商业用地,客观上无法实现回迁。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回迁协议无效,并判令企业赔付截至对应节点的周转损失。后续因房屋遭损毁、水电设施拆除,长期不具备居住条件,当事人无妥善居所安置,遂再次起诉,主张后续时段的房屋周转费用。拆迁企业抗辩原告属于重复主张、应一次性解决损失,法院结合房屋现状、过错归属及租金市场行情,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无效合同的过错赔偿延续性问题。拆迁企业在明知地块无法回迁的情况下虚构事实、欺诈签约,协议因侵害国家利益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全程无任何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无效后,过错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实际损失。
涉案房屋因拆迁行为彻底丧失居住功能,且被告始终未完成安置补偿,居住损失处于持续发生状态,原告有权分段主张后续周转费用,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法院结合近年房租物价上涨行情,采信高标准周转费核算依据,明确了合同无效后,过错方的赔偿责任应覆盖权利人全部居住权益损失,直至安置补偿义务履行完毕。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及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