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协议因欺诈损害公益被认定无效 过错方应持续赔付房屋周转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合法继承取得涉案房屋完整产权。2010年,某开发公司虚构回迁安置条件,与当事人签订《回迁协议书》,当事人依约交付房屋后,案涉地块规划变更为商业用地,客观上无法实现回迁安置。此前生效判决已确认涉案协议无效,并判令公司赔付截至2022年8月的周转损失。因涉案房屋遭损毁、水电设施缺失,长期不具备居住条件,且公司始终未落实安置补偿,当事人起诉主张2022年8月至2025年7月的后续周转费用。法院结合市场租金标准及案件事实,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无效合同的持续性损失赔偿责任认定。涉案回迁协议因企业虚构事实、欺诈签约且损害国家利益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全程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无效后,过错方需赔偿守约方全部实际损失,涉案房屋丧失居住功能导致的周转损失属于持续性合法损失。
开发公司未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损失持续产生,当事人分段主张周转费不构成重复维权。同时法院结合当下物价、房租上涨的市场现状,调高周转费计算标准,契合公平原则,明确了合同无效后过错方的赔偿责任需持续至权利人权益完全弥补完毕。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