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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签订拆迁均分协议有效 售房款应按约定均等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祖辈遗留承租公房面临拆迁,其七名家庭成员共同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拆迁所得两套安置房、全部拆迁款项由七人等额共有,房屋售出后所得价款平均分配,相关合理费用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后续两名家庭成员分别作为代表取得两套安置房屋产权并陆续出售,取得对应售房款。其中一方以自身尽主要赡养义务、家庭付出较多、存在债务抵扣等为由,主张调整分配比例、多分财产,引发纠纷。其余家庭成员起诉要求均分售房款,卖房一方亦提起反诉索要己方对应份额,法院依据家庭协议约定判决各方均分款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拆迁利益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各方应当依约履行。案涉均分协议是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一方存在赡养付出、家庭帮扶行为,在各方已达成均等分配合意的前提下,不得单方主张变更分配比例。

同时,售房产生的居间费、房屋持有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合理必要支出,可依协议约定从售房款中统一扣除后再行分割。当事人主张债务抵扣、额外付出应予多分的,无有效证据佐证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案明确家庭内部财产分割以合法有效书面协议为优先依据,维护了家庭财产约定的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