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既往拆迁安置资格违规申购共有产权房 违约致合同解除需承担约定违约金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夫妻家庭以无房家庭身份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签署购房承诺书保证无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等禁购情形,先后签订住房预售、车位买卖及公积金贷款合同,并足额支付全部购房及车位款项。后住建部门核查发现,夫妻一方早年已享受拆迁安置政策,不符合共有产权房申购条件,属于违规申购。房企据此通知解除合同,夫妻双方认可违规事实,但不认可高额违约金及额外损失赔偿诉求,诉请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房企提起反诉,主张购房者依约承担住房、车位违约金及递补选房损失。法院最终确认合同已解除,扣除约定违约金后判令房企返还剩余购房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购房人隐瞒既往安置资格违规申购共有产权房的违约责任认定。共有产权房属于保障性住房,对申购主体资格有严格法定限制,购房人签署的购房承诺书及预售合同条款,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购房者明知自身存在禁购情形、未尽如实申报义务,违背诚信原则,是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违约金具有损失弥补与惩戒双重属性,本案合同约定的住房、车位违约金,足以覆盖房企因合同解除、重新选房产生的合理损失,房企另行主张公证费等额外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适用返还原则,房企扣除约定违约金后,剩余购房款项应当足额返还购房者。该案明确保障性住房申购需恪守如实申报义务,违规申购需承担对应合同违约责任。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的,不再另行支持其他损失赔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