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拆迁安置面积及实际分配现状 依法确认安置房共有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两处宅基地纳入拆迁范围,全家六名家庭成员均为合法被安置人,共计分得四套同等面积拆迁安置房,房屋均未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家庭成员根据安置政策、人员份额对四套房屋进行了实际分配、登记确权及入住使用,各方长期按分配现状占有、使用对应房屋。后家庭成员因其中一套安置房权属及份额产生争议,一方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共有性质并均分份额,其他家庭成员抗辩拆迁利益属于全体安置人共有、未经整体析产不得单独确权分割。法院结合安置面积、登记信息、实际居住情况,依法核定各方房屋共有份额,暂不支持实物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系典型的拆迁安置房共有权确认纠纷,核心裁判逻辑为尊重拆迁安置政策、实际分配事实与家庭成员内部权益平衡。拆迁安置房权益来源于全体被安置人的安置资格与安置面积,应结合政策配比、登记归属、长期实际使用状态综合认定权属,而非单纯依据书面协议或单方主张确权。
家庭成员间长期形成的房屋分配格局,未侵害其他安置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认可。同时,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房屋价值评估依据的安置房,不具备实物分割、折价分割条件,法院仅可确认共有份额,分割事宜可待条件成就后另行处理。本案明确了拆迁安置房确权以安置份额为基础、实际履行为依据的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对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分割;不具备分割条件的,可先行确认共有份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