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甲醛超标危及人身健康 承租人可依法解约并索赔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承租人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租金、押金及双方权利义务,承租人足额缴纳租金、押金及各类服务费。承租人准备入住时,察觉身体不适,经第三方检测确认涉案房屋甲醛超标,当即向租赁公司反馈,对方承诺除醛整改却未实际履行。承租人仅短暂居住数日后便提前退租,自行支出检测费用。双方协商退款未果,承租人诉至法院,要求租赁公司退还剩余费用、承担检测费及合同违约金。租赁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出租方负有保障租赁房屋安全适住的法定责任,甲醛超标房屋危及承租人身体健康,承租人享有法定单方解除权,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有权主张退费、赔偿合理损失及合同违约金。住房租赁企业作为专业出租主体,理应确保出租房屋空气质量达标、符合居住安全标准,其未履行房屋整改、安全保障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承租人因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正常居住,退租行为合法合规,产生的甲醛检测费属于维权合理支出,应由违约方承担。租赁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结合合同约定、违约事实及实际损失,判令其全额退费、赔付检测费及违约金,充分保护承租人的人身健康权与合法财产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附随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居住用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即便承租人签约时知晓瑕疵,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