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名下无执行财产 债权人可代位析产共有安置房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民间借贷债权,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因债务人名下无直接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债务人经历两段婚姻,老宅拆迁后取得两套定向安置房,安置人口包含债务人、两任配偶及子女,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债务人与各共有人离婚、分家后长期怠于分割共有房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遂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债务人在涉案安置房中的财产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怠于分割家庭共有房产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法院可结合婚姻存续时长、拆迁安置政策、房屋来源,精准划分债务人共有财产份额。本案中,涉案安置房基于拆迁安置资格取得,属于全体安置人口的共有权益,不因离婚协议约定而直接排除债务人份额。
债务人明知自身负有到期债务,长期不分割共有房屋,属于消极处分自身财产权利、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院结合债务人与第二任配偶婚姻存续时间短、安置面积来源等客观事实,精准核算债务人所占房屋份额,既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合法途径,又兼顾其他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同时,房屋未办证不影响法院对房屋权利份额的司法确认。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