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多次翻建叠加继承份额 结合赡养义务酌情分割拆迁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农村宅院最初由祖辈修建,祖辈再婚后续抚养两名继子女长大。继父早年对老宅进行翻建,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多年后,其中一名子女再次出资全面翻建房屋,扩建多间附属房屋,继父知情且未提出异议。继父去世后,宅院遇棚改拆迁,产生多套安置房及大额货币补偿,全部由一方子女领取占有。双方因拆迁利益分割产生纠纷,另一方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拆迁利益。法院结合房屋多次翻建贡献、赡养付出情况,依法酌情划分双方继承及房屋权属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房屋历经多次翻建,拆迁利益需结合各主体建房贡献划分权属;法定继承中,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遗产,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可少分。本案中,案涉房屋存在两代人翻建事实,后期子女出资翻建是房屋现存价值的主要来源,理应占有大部分房屋权属份额。
被继承人仅享有部分房屋份额,该部分方可作为遗产由继子女法定继承。同时,一方子女长期赡养、安葬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另一方未尽赡养义务,法院据此对遗产份额进行倾斜分割,兼顾财产贡献、赡养伦理与公平原则。此外,针对实际居住人发放的搬迁奖励、装修补助等专项拆迁利益,不属于遗产范畴,不予分割。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专属实际居住人的拆迁补助、奖励等费用不属于遗产范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