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赡养协议存续期内履约不能 可部分撤销旧协议因除斥届满不予撤销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母亲在配偶去世后,先后与两名儿子签订两份家庭协议。2016年双方签署分家单,约定宅院分割、赡养义务及遗产分配事宜。因协议未完全履行,2025年家庭成员再次签订财产分割及赡养补充协议,细化房屋权属、轮流赡养、医疗费用分担等内容。协议履行期间,母子、兄弟间产生激烈矛盾,次子阻拦母亲入户,家庭赡养及房屋使用约定无法继续履行。母亲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后两份家庭协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约束,超期未行使则权利永久消灭;后签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仅在相对方同意且履约不能时可部分撤销,同时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因协议撤销而免除。2016年分家单距起诉已远超五年最长除斥期间,撤销权彻底消灭,依法不予撤销。
2025年新协议系各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整体合法有效。次子当庭同意撤销对应协议内容、返还房屋及全部证件、放弃继承份额,对应约定事实履行不能,法院依法予以部分撤销。同时明确,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撤销、双方约定等方式予以免除。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履行赡养扶助义务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