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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权益可转继承 已消耗货币补偿款不予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祖宅宅基地遇拆迁腾退,协议认定六名安置人口,对应三百平米左右安置面积及百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一名安置家庭成员去世后,其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未及时分割。该去世成员母亲后续离世,引发二次继承,原告依据转继承规则主张对应拆迁利益份额及等值折价款。多名被告抗辩涉案房屋为婚前祖产,其余继承人自愿放弃名下份额。法院审理认定安置面积权益可依法转继承,已支取并消耗的货币补偿款不再分割,酌情判决支付对应安置面积折价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被安置人专属的拆迁安置面积权益属于可继承合法财产,适用转继承规则;已领取并实际支出消耗的货币补偿款,因财产形态灭失、无法分割,继承人无权再主张分割。本案中,已故安置人员依法享有单人安置面积权益,该财产权益在其离世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母继承份额在母亲离世后,由原告通过转继承取得合法权益,继承路径合法清晰。

同时,拆迁货币补偿款已由家庭成员领取并消耗,属于不特定消耗性财产,遗产范围仅限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现存合法财产,故该部分款项不再纳入遗产分割范围。法院结合安置面积、房屋市价、继承份额综合裁量,以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安置房继承权益,兼顾继承公平与财产处置效率,裁判尺度规范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适用转继承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