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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遗产分割中区分婚前拆迁房源与婚后增值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现任配偶再婚三十余年,无共同子女,三名子女系被继承人与前妻所育。被继承人生前名下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及大额银行存款,未订立遗嘱。双方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配偶主张房屋及存款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自身年老多病、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遗产;子女主张房屋为婚前拆迁所得,属父亲个人遗产。法院区分财产来源,精准划分婚前拆迁房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结合垫付费用、对外债权依法完成遗产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以财产取得根源界定权属,区分婚前拆迁基础房产与婚后补缴增值份额,细化再婚家庭遗产分割规则。涉案房屋核心权益来源于被继承人上段婚姻的拆迁安置,不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仅婚后补缴房款对应的极小比例份额,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效保护了婚前衍生财产的属性。同时法院规范了遗产分割流程: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的配偶专属部分、扣除继承人生前垫付的医疗生活费用,再对剩余遗产法定均分。对于无证据佐证的借款主张不予支持,对真实存在的夫妻共同债权依法分割。兼顾高龄继承人权益与子女赡养付出,实现再婚家庭遗产分割的公平合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份额、存款、合法债权均属于可依法继承的遗产范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予以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析出配偶所有的一半财产,剩余部分为被继承人遗产,同时可区分婚前、婚后财产属性界定权属。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有效证据佐证的财产主张,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