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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法定继承翻建房屋遗产 依据赡养贡献及房屋权属酌情分档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二人系同父母继兄妹,自幼由继父抚养长大。涉案宅基地房屋最早由祖辈修建,继父曾于早年独自翻建房屋,取得房屋权属。多年后兄长再次申请翻建房屋并长期居住使用,继父生前未对此提出异议,亦未订立遗嘱。房屋遇棚改拆迁后,产生多套安置房及大额货币补偿,全部由兄长领取占有。妹妹主张双方享有均等继承份额,要求分割半数拆迁利益。法院结合房屋翻建贡献、赡养付出,酌情划分双方继承份额并折算对应拆迁折价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多重翻建房屋遗产权属拆分+按赡养贡献差异化确定继承比例,精准界定拆迁利益遗产范围。涉案房屋历经两代翻建,法院区分权属贡献:继父早年翻建取得房屋基础产权,享有部分遗产份额;兄长后期出资翻建、长期维护房屋,享有大部分房屋权属,该认定厘清了翻建行为对物权归属的影响。

同时法院明确拆迁利益划分规则:房屋重置成新价属于遗产可依法分割,而搬迁奖励、装修补助、周转费等专项补偿归属实际居住人,不属于遗产范畴。继承层面,双方均为合法继子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但兄长长期赡养、照料继父,尽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遗产,最终法院按份额折算安置房及货币补偿折价款,兼顾产权贡献与赡养公平。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案双方均具备合法继承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仅属于被继承人的房屋产权对应拆迁利益属于遗产,专项居住类拆迁补偿不属于遗产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继承、房屋翻建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依法适用原《继承法》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