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不动产登记与真实权属状态不符 以生效继承判决确认真实物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拆迁主体因旧宅拆迁取得两套定向安置房购置权益,安置人口包含两名已故长辈及一名子女。长辈去世后,家庭成员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继承案件审理期间,在册安置子女单方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产权登记,独自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后续生效继承判决明确涉案房屋权益由另一子女继承,原告据此提起物权确认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不动产登记仅具有公示推定效力,登记状态与真实权属不一致时,可依据生效裁判文书推翻登记、确认真实物权。开发公司依规审核安置资格、办理登记的行为程序合法,但仅能证明登记行为合规,不能最终确定物权归属。家庭成员内部遗产分配、权益归属应以继承生效判决为准。单方家庭成员擅自办理全部产权登记,属于家庭内部权属争议范畴,不能对抗法院生效继承裁判。登记权利人需配合真实权利人完成过户变更。同时,开发公司已完成办证义务、非现不动产登记主体,无需承担过户协助责任,法院裁判兼顾物权真实归属与商事主体合规边界。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可被充分相反证据推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有异议的,可申请异议登记,并举证证明真实权属状态,依法更正错误登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依法继承遗产权益,法院生效判决可确定遗产权利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