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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利益混同家庭财产 尽主要赡养义务继承人依法多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婚后抚养四名继子女,未生育亲生子女,二人先后离世且未订立遗嘱。二人名下农村宅院后续遇拆迁,取得安置房认购面积、各类拆迁补偿补助款、奖励款等安置利益,同时遗留银行存款、村集体股权及丧葬补助等财产。四名子女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其中一名子女及家属长期贴身照料晚年被继承人,垫付大量医疗、养老、丧葬费用,且家庭存在残疾人员,该方主张多分遗产,法院结合家庭贡献、赡养付出及财产属性依法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遗产,兼顾继承均等原则与赡养贡献多分规则,精细化拆分拆迁安置利益。拆迁安置利益并非全部属于遗产,部分补偿、奖励、周转费用专属在册安置人口,需先析出家庭成员个人份额,剩余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部分才可作为遗产分割。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但法律明确对尽主要赡养义务、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本案中一方子女家庭辞去工作、长期陪护老人,垫付大额养老医疗费用,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据此酌情调高其继承份额,同时将丧葬补助判归实际操办丧葬事宜的继承人,契合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此外,残疾家庭成员的特殊生活状况,也是法院裁量分割比例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拆迁安置利益、存款、股权等属于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部分,依法属于遗产范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当先析出他人财产再分割遗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继承人可通过医疗费、护理费、丧葬支出等证据证明自身赡养贡献,主张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