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利益按资格归属分割 在册无居住权利人可分区位补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父女二人同为村集体宅基地在册户籍使用权人,父亲再婚,再婚配偶未迁入涉案村落户籍。涉案宅基地及房屋遇拆迁,父亲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收取全部拆迁款项,房屋重置成新价已另案继承分割。女儿以自身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为由,起诉主张分割区位补偿、各类奖励及安置补助。法院区分拆迁款项性质,依据户籍资格、实际居住、贡献行为划分权益,判令父亲支付对应补偿款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宅基地拆迁权益区分资格型补偿与行为奖励型补偿,按权利属性、实际贡献分别认定归属。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基于集体成员、在册户内使用权资格取得,不以实际居住为前提,在册子女依法享有共有分割权益。而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临时安置费等,属于对实际居住、配合搬迁、承担过渡安置成本人员的专项补偿,归实际居住使用人所有。垃圾减量奖励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共同合规行为产生,由相关权利人均分。再婚配偶无本村户籍、无集体成员资格,不享有宅基地基础权益,法院分割规则清晰贴合拆迁补偿本质与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权益归合法在册使用权人享有。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集体成员资格、无实际贡献主体,无权主张对应拆迁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