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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内部协商确定单一签约主体 安置房开发公司负有配合签约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拆迁人因棚改项目享有定向安置房购房指标,其去世后,多名继承人就拆迁利益及安置面积继承产生纠纷。经一、二审生效裁判确认,部分继承人依法继承对应安置房面积权益。该部分继承人共同选定涉案安置房屋、全额缴纳购房款项、完成房屋接收,并内部协商一致确定由其中一人单独作为购房签约主体。安置房开发公司以签约审核权限受限为由拒绝配合,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配合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继承人间关于房屋登记、签约主体的内部约定,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开发公司作为安置房项目实施主体,负有配合权利人完成签约、办证的附随义务,其内部审核流程、分工规则不能对抗权利人的合法诉求,法院判令其配合签约,符合民事交易公平及诚信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安置房购房指标及对应安置权益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权益,继承人依法取得对应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内部协商确定单一签约主体,属于合法处分继承权益的行为,合法有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开发公司作为安置项目出让主体,负有配合权利人完成签约的协助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无合法依据拒绝配合签约,应承担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