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北京某置业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甲自2009年起租赁鲍某甲等八名村民的集体土地(合计约27.3亩)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29年9月。2018年,该地块被纳入北京市丰台区某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拆除腾退范围。2019年1月,张某甲与北京某置业公司签订《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总额约1658万元(含建筑物、设施附属物及停产停业补偿等),协议约定北京某置业公司在张某甲交房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1250万元,在张某甲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补齐相关手续后支付剩余约408万元。张某甲于2019年1月底前腾退并交付土地及地上物,北京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2月支付1250万元,此后对剩余408万元以张某甲未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补偿数额未通过审计终审及需核减约440万元为由拒绝支付。张某甲遂起诉要求支付剩余408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张某甲已履行腾退义务,北京某置业公司已实际管护使用涉案土地,解除租赁合同的前置条件目的已实现,核减主张缺乏充分证据,判决支付剩余408万元;利息请求因张某甲未完全履行解除租赁合同义务,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拆迁腾退补偿协议履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剩余补偿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补偿金额能否单方核减。首先,双方签订的《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张某甲已按约腾退并交付土地及地上物,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北京某置业公司接收土地后实际管护使用并进行绿化建设,说明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这一前置条件所欲达到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目的已经实现,不能以该条件未完全满足为由无限期拒绝付款。其次,关于补偿款核减问题,北京某置业公司主张的核减金额系由其单方委托的测绘、评估、服务公司出具,该主张实质构成对原补偿协议的变更或撤销,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核减事由的合法性及计算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处理正确。再次,关于利息损失,因张某甲确未完全履行解除租赁合同义务,土地流转存在一定瑕疵,法院未支持其利息主张,兼顾了双方利益。本案提示,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腾退人不得以内部审计流程或单方核减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但被腾退人亦应积极履行协议约定的配合义务,以避免影响自身权益。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合同全面履行)、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履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法律适用原则)。依据上述规定,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张某甲已履行主要义务,北京某置业公司应支付剩余补偿款;北京某置业公司主张核减补偿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核减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利息请求因张某甲未完全履行前置条件,不予支持,符合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