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甲与某置业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田某甲自2006年起承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镇某村工业园区约5亩土地用于养殖,2015年与出租方换签租赁合同,租期至2031年底。田某甲在承租土地上投资建设了厂房等地上建筑物。2018年底,该地块被纳入某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项目(二期)拆除腾退范围。田某甲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拆除腾退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总价款约685.5万元(含房屋重置成新约36.7万元、拆除腾退费约349.5万元、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约9.8万元、停产停业补助约18.1万元、搬迁补助约24.7万元、工程配合奖约246.7万元),协议约定田某甲于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搬迁,某置业公司在完成房屋拆除并通过终审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款。田某甲按期腾退并交付房屋,房屋被拆除后,某置业公司以该地块不在腾退范围内、地上建筑物为违建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田某甲遂起诉要求支付补偿款685.5万元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甲已按约履行腾退义务,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某置业公司拆房后以不在范围和违建为由拒付补偿款,有违公平原则,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补偿款685.5万元及逾期利息。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拆迁腾退补偿协议履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腾退人拆除房屋后能否以被腾退房屋不在腾退范围或属违法建设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首先,田某甲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拆除腾退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田某甲已按协议约定完成腾退并交付房屋,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某置业公司接收房屋并予以拆除,其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协议效力和补偿范围的认可。其次,某置业公司辩称案涉地块不在腾退范围内、地上建筑物为违建,但其在启动拆除腾退前应当先行确定范围,在协议签订并拆除房屋后再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某置业公司未能提供任何有权机关认定案涉建筑物为违法建设的有效文件,其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提示,拆迁腾退补偿协议签订后,被腾退人履行腾退义务的,腾退人不得在拆除房屋后以房屋不在腾退范围或属违建为由拒绝支付补偿款;腾退人应在启动腾退前完成权属及规划审批核查。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证明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法律适用原则)。依据上述规定,补偿协议合法有效,田某甲已履行腾退义务,某置业公司应支付补偿款;某置业公司以不在腾退范围和违建为由拒付,有违公平原则,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其抗辩不能成立。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算,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