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与周某乙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甲与周某乙系兄妹关系。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某号院的宅基地房屋登记在周某乙名下,系家庭祖产。2004年,该宅院因首都机场扩建工程被列入拆迁范围,周某乙代表全家与拆迁人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确认家庭人口共8人(含周某甲),拆迁补偿补助款合计约132.8万元,其中包含分户补偿款约40.8万元。此后,各被安置人按拆迁政策每人享有45㎡回迁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2006年,周某甲曾就拆迁款分配问题起诉周某乙等人,法院判决周某乙等向周某甲支付约26.5万元(已履行完毕)。2009年1月,周某乙(以宅基地使用权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剩余优惠面积指标补贴协议》,将全体被安置人未使用的回迁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按600元/㎡标准变现,获得补贴款共计约9万元(其中周某甲应得份额按45㎡计算约为2.7万元)。周某乙于2009年1月向周某甲转账2.3万元。周某甲于2025年起诉,主张周某乙未足额支付其应得份额2.7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甲在2009年1月收到转账时即应知晓补贴款发放事实,其于十余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因拆迁安置优惠购房指标变现款分配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首先,周某甲主张其应得补贴款2.7万元,但周某乙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及法院调取的账户明细显示,周某乙于2009年1月向周某甲名下账户转账2.3万元,该款项到账后周某甲于三日内即行支取或转存,结合此前双方曾因拆迁款分配发生诉讼、关系不睦的背景,可以认定周某甲在当时即已知晓补贴款发放及收款事实。其次,周某甲主张该2.3万元系村集体福利补贴而非拆迁补贴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该主张与2004年至2009年期间村集体福利补贴的发放标准不符,难以采信。再次,即便双方对具体金额存在争议(差额约4000元),周某甲在2009年已知权利被侵害,其于2025年才提起诉讼,明显超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本案提示,当事人主张分割拆迁补偿利益的,应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超过时效期间起诉的,将丧失胜诉权。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证据审核认定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周某甲在2009年1月收到款项时即应知晓相关事实,其于2025年提起诉讼,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且无时效中断、中止事由,故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