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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等与田某甲等共有权确认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田某甲与周某父系夫妻,育有二女:周某甲、周某丙。周某丙与初某甲系夫妻,周某乙系周某甲之女。周某父于202312月去世。周某父名下原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村两处宅基地院落。201311月,×1号院拆迁,获安置房一套(80.11㎡)。201810月,×2号院拆迁,安置人口原为5人(周某父、田某甲、周某丙、周某甲、周某乙),后因周某丙之配偶初某甲被追加为被安置人,共计6人,获安置房四套(每套80.11㎡)。经选房确认,四套安置房分别登记产权人为:周某甲(一套)、田某甲与周某甲(一套,即本案诉争房屋)、周某父(一套)、周某丙(一套)。购房款从拆迁补偿款中统一抵扣,由周某父一并清缴。争议房屋交付后由田某甲居住使用,周某甲、周某乙曾居住另一套安置房。周某甲主张其与田某甲曾签订协议,约定争议房屋由二人共同所有,遂起诉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归周某甲与田某甲共有,周某甲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并要求分割。田某甲等辩称被安置人尚未析产,协议未经全体权利人同意。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各被安置人享有的安置面积及房屋登记、占有使用情况,争议房屋应归属于田某甲、周某甲及周某乙(安置面积在另一套房屋中体现),田某甲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周某甲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分割请求因房屋未办证且无价值证据,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拆迁安置房在多名被安置人之间共有份额确认纠纷,核心争议在于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内部协议能否作为确认共有份额的依据。首先,×号院拆迁安置人口为6人,依政策每人享有约50㎡安置面积,四套安置房总面积约320㎡,人均约53.4㎡,各被安置人对全部安置房享有共有权益,而非各自对应特定房屋。其次,虽然房款收缴确认单上登记争议房屋产权人为“田某甲、周某甲”,选房时全体被安置人共同确认登记方案,结合该房屋实际由田某甲居住使用、周某甲与周某乙占有另一套房屋等事实,可以认定全体被安置人对房屋的归属已形成事实上的分配合意,争议房屋应归属于田某甲、周某甲及周某乙(周某乙的安置面积已在他处体现)。再次,周某甲与田某甲签订的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但二人仅能处分各自份额,不能排除周某乙的合法权益;周某乙的安置面积已在另一套房屋中体现,故其利益未受损害,协议效力及于二人之间。法院在综合考量各被安置人实际安置面积后,酌定田某甲享有三分之二、周某甲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兼顾了各方权益及实际居住情况,处理公平合理。本案提示,拆迁安置房的权属确认应综合考量安置人口、安置面积、实际居住使用及选房登记时的家庭合意等因素,而非仅以登记名或单方协议为依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法院结合拆迁政策、安置面积分配、实际居住使用及选房登记情况,确认争议房屋的共有份额,符合法律规定。分割请求因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双方未能提供价值评估依据,不具备分割条件,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在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