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等与赵某某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肖某某系夫妻,育有一女李某乙,王某甲系李某乙之子(未成年人)。赵某某系李某甲之外甥。李某甲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一处,该宅院内前院房屋于2020年由李某甲家出资约22万元、赵某某出资约28万元合作建设,后院房屋于同年由赵某某单独出资约72万元建设。2023年11月,该宅院因物流基地项目拆迁,李某甲作为被腾退人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认定安置人口4人(李某甲、肖某某、李某乙、王某甲),获得腾退补偿款合计约201万元及安置房面积240㎡。2023年12月,李某甲、肖某某、李某乙、王某甲(由李某乙代理)与赵某某签订《宅基地共建房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约定全部拆迁利益(补偿款及安置房)按李某甲一方三分之二、赵某某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另补充约定赵某某负责两套安置房装修,剩余54㎡安置指标归赵某某,拆迁款到位后支付赵某某55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乙向赵某某支付45万元。后双方因装修等问题产生争议,李某甲一方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退还4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未成年人安置权益,应属有效,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家庭成员与亲属之间就宅基地上合作建房所涉拆迁利益分配引发的合同效力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分配协议的效力认定。首先,协议明确载明了各方出资建房的实际情况及拆迁利益的具体分配方案,系各方经充分协商后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协议第一页仅有李某乙签字,李某甲、肖某某仅在第二页签字,但鉴于李某乙系户内成年成员且系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其在协议上签字确认,结合家庭身份关系及后续收取45万元的事实,不足以否定协议的真实性及整体效力。其次,协议对未成年人王某甲的安置权益已有安排,其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代为签字并实际履行,不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再次,原告主张前院房屋由其单独出资建设、不认可赵某某出资事实,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本案提示,家庭内部就拆迁利益达成的书面分配协议,只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事后以签字形式瑕疵或出资事实存疑为由主张协议无效,难以获得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监护人职责)、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原则)、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依据上述规定,诉争《宅基地共建房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应属合法有效。监护人李某乙代为未成年子女王某甲签字的行为,系行使法定代理权,不构成对王某甲合法权益的侵害,协议效力及于王某甲。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