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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口头承诺未入正式协议 不足以主张面积差价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开展宅基地自主腾退棚改项目,依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安置方案,单人安置人口可享受固定安置面积及签约奖励面积,统一核定安置标准。腾退过程中,原告与村集体、经合社签订书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明确其为单人安置人口,核定安置面积70平方米,协议已履行完毕,安置房已交付使用。后原告主张签约前村集体负责人曾口头承诺优先为其安置80平方米房屋,被告未兑现承诺,起诉要求赔偿10平方米房屋差价损失。被告抗辩个人口头承诺不得突破集体安置方案及正式协议内容,原告诉求无依据。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拆迁安置以书面正式协议及合法有效的集体安置方案为准,未固化的口头承诺不具备合同约束力。村集体拆迁安置标准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对全体村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统一、公平的安置标准不得因个人口头承诺随意变更。原、被告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安置协议,明确约定安置面积,且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原告仅凭协商过程中的口头陈述主张存在额外安置约定,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80平米安置达成合意并形成有效合同关系,举证不足,应自行承担败诉后果。同时,该裁判规则也维护了拆迁安置的公平性与整体性,杜绝个别突破安置标准的不合理诉求。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