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家庭财产先析产后继承 尽主要赡养义务人依法多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无亲生子女,四名继子女均形成扶养关系,二老相继离世且未订立遗嘱。其名下农村宅院遇整体腾退,取得安置房认购面积、各类拆迁补偿奖励、存款、股权及丧葬补助等财产。其中一名子女夫妇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儿媳辞职专职照料失能老人,垫付大额医疗、养老及丧葬费用,且家中子女存在残疾、自身身体状况不佳。各方因遗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方主张依据赡养事实多分遗产,其余继承人要求均等分割。法院先区分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再结合赡养情况、家庭成员特殊状况法定分割遗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分家析产前置、法定继承酌情调整。家庭拆迁财产存在家庭成员共有份额,继承分割前必须先析出其他安置人、建房人的合法财产,仅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纳入遗产范围,杜绝直接均分全部拆迁利益。法定继承以均等分割为原则,但存在法定例外情形。本案中,一方继承人长期照料老人、承担全部养老医疗开支、付出更多劳务与经济成本,完全符合“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遗产”的法律要件。法院结合赡养付出、家庭成员残疾及生活困难情况,酌情调整继承份额、返还垫付费用,并将丧葬补助判给实际操办丧葬事宜的继承人,兼顾了法定继承规则与民法公平、孝道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