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权益叠加继承赠与 按人头份额据实按份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老宅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政策按在册安置人口每人核定安置面积,另按宅基地核发户口奖励面积,全家合计获得三百余平方米安置指标并认购多套回迁房屋。原户主配偶去世后,其名下安置权益发生法定继承,多名继承人自愿将继承份额赠与户主。户主亦出具声明,将自身户口奖励安置权益赠与孙女。家庭成员因房屋确权登记产生分歧,一名家庭成员拒不配合,孙女遂起诉要求确认对应房屋归其独有并办理过户,部分家庭成员予以配合,法院结合安置政策、继承赠与事实依法分割房屋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拆迁安置析产与法定继承、赠与叠加的复杂家事纠纷。拆迁安置面积以人头指标、宅基地奖励为基础,属于家庭成员按份享有的专属财产权益,并非单一家庭成员独有。被继承人对应的安置权益属于遗产,在无遗嘱情形下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自愿赠与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裁判秉持据实确权、按份分割、兼顾现状原则,结合拆迁政策、户籍资格、继承赠与约定、房屋实际占有情况精准核算各方份额,不支持单方独占主张。同时遵循有利生产生活、不损害财产效用原则处理房屋权属,明确多套房屋争议可另行协商解决,既厘清当下产权,也为后续纠纷预留解决路径,兼顾法理与家庭公平。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