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合同约定优先于政策细则 守约方权益应予完整兑现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作为宅基地被腾退人,与拆迁相关主体签订自主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协议明确列明四名安置人口,含一名外地户籍直系亲属并备注特殊安置身份,约定原告可认购三套安置房、享受对应临时安置费权益。协议已被多份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且持续履行。后续回迁选房阶段,拆迁企业以该外地户籍人员不符合本地拆迁政策人口认定标准为由,拒绝交付剩余房屋、拒不办理产权登记、停发对应安置费。全体安置人员均出具声明,同意由原告统一主张并领取全部拆迁权益,原告遂起诉维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合同效力优先于地方拆迁政策细则。民事合同遵循意思自治与诚信原则,双方自愿签订的安置协议,已明确约定安置人口、房屋权益及安置费标准,且经司法生效判决固定效力,对双方具有强制约束力。被告单方以地方政策否定合同明确约定、推翻既定安置资格,属于违约行为。同时,全体安置权益人已自愿将全部权利交由原告行使,原告主体适格。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剩余安置房、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并按统一标准足额支付逾期期间的临时安置费,不得单方缩减、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