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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证明款项权属与受损事实 不当得利诉求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宅院于2021年整体拆迁,涉案家庭成员此前已协商一致,分别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各自领取对应拆迁权益。事后某商贸中心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涉案搬迁补助费、暖气设施补偿款归其所有,要求对方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被告抗辩涉案房屋由己方家庭修建,拆迁权益归属明确,且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已超诉讼时效。经法院核查,无证据佐证原告诉请的搬家费真实存在,原告亦无法证明涉案暖气设施为其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要点为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当得利成立需同时满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合法依据、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四大要件,举证责任由主张不当得利的原告承担。本案中,涉案拆迁补偿基于家庭协商分配及合法拆迁协议取得,被告取得补偿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身主张的搬迁补助费客观存在,也无法证明暖气设施归其所有、自身存在合法损失,无法完成举证义务。依据证据规则,原告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败诉后果,其不当得利诉求依法不能成立。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