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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附身份属性房产赠与不可撤销 原告涤除抵押可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老宅拆迁,核定五名安置人口,分配三套定向安置房并分别登记在不同家庭成员名下。父母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时,父亲当庭承诺将其名下案涉安置房的全部权益赠与婚生女,该内容记入调解笔录。后续父亲擅自将案涉房屋办理最高额抵押用于个人借款,因逾期还款,保险公司代偿后取得房屋抵押权,房屋持续处于抵押状态。原告作为安置人口及受赠人,主张房屋权益,自愿代为清偿全部抵押债务、涤除抵押,并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各方当事人就房屋安置份额分割存在争议,诉至法院处理。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离婚诉讼中的身份性赠与区别于普通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权。普通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依法撤销,但本案赠与承诺系离婚调解一揽子解决方案的组成部分,与婚姻解除、财产分割互为前提,附人身与道德义务属性,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赠与人无权单方撤销。同时,本案明确了抵押房屋的过户路径:抵押权人合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存续期间房屋无法直接过户。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自愿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属于合法涤除权利负担的方式,法院据此支持其偿债解押、变更过户的诉求,平衡了抵押权人权益与受赠人合法期待利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