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继承人为遗嘱见证人不影响代书遗嘱效力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晚年因旧宅拆迁取得一套回迁安置房,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该房屋归其个人占有使用,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在意识清醒、无胁迫欺诈情形下,订立代书遗嘱,明确案涉房屋由一名子女继承,并录制全程视频留存。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到场见证、代书,一名继承人在见证人处签字。被继承人离世后,其余子女曾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后部分子女反悔,主张房屋仅可由原告使用、不得单独确权过户,双方引发遗嘱效力及房屋继承纠纷,原告诉至法院维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单一继承人担任见证人,不导致整体代书遗嘱无效,厘清了遗嘱见证的司法认定边界。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但该禁止性规定仅约束瑕疵见证人的效力,并非只要存在一名不适格见证人,即全盘否定遗嘱效力。
本案中,遗嘱订立过程全程录像,能够证实被继承人神志清晰、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完全贴合其口述意愿,且现场另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适格见证人全程见证、签字确认,完全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个别继承人违规见证的瑕疵,不足以推翻遗嘱的整体合法性与真实性。同时,各被告此前自愿出具放弃继承声明,系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合法有效的遗嘱,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遗嘱继承。被告事后主张限制房屋产权、禁止单方过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符合遗嘱自由、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继承审判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