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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头指标与宅基地奖励叠加的分家析产按份确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老宅遇拆迁,依照政策,安置按人头每人40平方米、每宗宅基地额外奖励40平方米,8名安置人员合计享有360平方米安置指标,最终认购五套回迁房,因户型存在少量超面积。被继承人过世后,其名下安置份额由多名子女继承,相关继承人自愿将继承份额赠与家中长辈户主。户主出具书面声明,将自身宅基地奖励安置权益赠与孙女。家庭成员多数对房屋分配无异议,仅一名亲属拒不配合确权登记,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专属自身所有并办理过户。

二、律师评议

本案系典型的拆迁安置指标、遗产继承、家庭赠与三重法律关系叠加的分家析产纠纷,裁判核心在于精准拆分多重拆迁权益边界。首先,拆迁安置权益兼具人身属性与宅基地属性,人头安置面积归对应安置人员独有,宅基地奖励面积

其次,拆迁户型产生的超出面积,属于全体安置人员的共同收益,应当由全部安置人员平均分配。同时,家庭成员自愿达成的份额赠与、权益让渡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最后,法院秉持不损害房屋效用、便利生活居住的分割原则,结合各方应得安置面积、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驳回原告单独所有的诉求,依法判决房屋按份共有,精准平衡各方拆迁安置利益,契合家事析产公平合理的裁判理念。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