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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生效判决锁定安置资格、拆迁企业不得单方反悔违约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与拆迁企业签订宅基地自主腾退补偿及安置房认购协议,协议明确包含一名外地户籍直系亲属在内的四名安置人员,约定对应安置面积、三套回迁房屋及临时安置费标准。该协议经多轮诉讼,已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并持续履行。后续回迁选房阶段,拆迁企业单方否认外地户籍安置人员资格,拒绝交付剩余房屋、拒付后期安置费。全体安置人员出具声明,统一将全部拆迁权益交由原告主张,原告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权益、交付房产、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欠付安置费。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为已被司法生效判决确认有效的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方不得单方以内部政策否定协议约定与既定安置资格。拆迁安置人口、安置面积、补偿标准等核心内容,属于合同核心条款,一经签约并经司法确认,即具有强制约束力,不因拆迁企业事后单方解读政策而变更。安置人员资格认定应以双方合意签订、且经法院确权的书面协议为准,而非拆迁企业单方适用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即便部分安置人员户籍未落在拆迁地块,只要协议明确列入安置名单并备注特殊安置情形,即依法享有对应拆迁安置权益。同时,全体安置人员自愿出具权益归属声明,由原告统一主张、接收全部拆迁利益,属于合法有效的权利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拆迁企业拒不交房、拒付安置费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充分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安置权益,坚守了合同严守与诚实信用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