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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举证不能依法不构成不当得利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村镇宅院于2021年整体拆迁,相关家庭成员及经营主体分别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领取对应拆迁利益。某商贸中心事后主张,拆迁过程中的搬家补助费、暖气设施补偿费共计14523元由案外被告取得,构成不当得利,诉请被告返还款项并支付多年利息。被告抗辩案涉房屋由其家庭出资建设,拆迁权益归属明确,系家庭协商分配结果,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法院调取拆迁档案核实,原告诉请的搬家补助费无档案记录,其亦无有效证据证明暖气设施归其所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严格举证责任规则,举证不能则需自行承担败诉后果。不当得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项要件: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四项要件均需由主张权利的原告举证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搬家补助款项无拆迁档案佐证,客观上无法证实该笔权益真实存在;对于暖气设施补偿款,原告仅提交照片及未出庭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设施权属归其所有,无法证实被告存在无依据获利、致使原告受损的事实。同时,案涉拆迁补偿系家庭成员事前协商分配、各方自愿签约履行的结果,被告取得拆迁款项具有合法依据。原告事后反悔主张不当得利,既无事实支撑,也违背家事交易诚信原则。法院依据举证规则驳回原告诉请,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