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与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姜某与张某甲系再婚夫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案涉拆迁安置,姜某属于依附安置人口,可按成本价限购 30㎡,购房出资来源于张某甲婚前老房拆迁补偿款。案涉安置房登记为姜某、张某甲共同共有,张某乙、陈某放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双方通过竞价确定房屋(含装修家电)总价值 130000 元,姜某出价最高。法院认定:依附安置资格对应的房屋增值归姜某享有,但购房本金属于张某甲婚前财产;扣除姜某应得增值部分,判决房屋归姜某所有,由姜某向张某甲支付折价款 106334.5 元。张某甲提出的借款、社保养老金分割属于其他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离婚后分割拆迁安置房,要区分安置资格权利与购房出资来源。依附安置人口享有安置面积资格,但购房资金来自一方婚前财产的,本金部分归婚前财产一方,安置资格带来的自然增值归安置人口。双方同意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法院可以准许。民间借贷、社保金分割与分家析产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应当另案起诉。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