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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亲兄弟,父母去世后,七名兄弟姐妹共同签署《分家协议》,约定案涉村集体小产权房归张某甲,同时约定对张某乙给予房屋及现金补偿,各方签字确认。后续补偿款、其他房产均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张某乙辩称签字时误以为父母留有遗嘱,属于受欺诈签字,但无证据予以佐证。案涉房屋属于村集体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协助过户,后撤回过户诉求。法院认定分家协议真实有效,但小产权房所有权确认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仅判决确认张某甲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全部家庭成员签字的分家协议,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且大部分内容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对家庭成员内部具有法律约束力。针对小产权房,司法实践中法院不处理所有权确认,也不能判决过户,仅可以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实际权益进行裁判。一方主张受欺诈签署分家协议,应当提交相应证据,仅有口头抗辩不足以推翻书面协议。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九条。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小产权房因缺少合法审批手续,司法实践中不对所有权作出确认,仅处理占有、使用、收益权益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