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郭某甲、郭某乙、李某乙、牛某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乙、牛某为夫妻,李某甲系二人女儿;李某甲、郭某乙夫妻生育女儿郭某甲。案涉宅院腾退,被腾退人为李某乙,安置人口共五人:李某乙、牛某、李某甲、郭某乙、郭某甲,共取得三套定向安置房以及多笔腾退补偿补助奖励款项,全部补偿款由李某乙领取。案涉宅院地上房屋由李某乙、牛某出资建设。部分款项已经由李某乙向李某甲一家进行过给付。安置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法院区分补偿项目性质进行分割: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各类签约奖励、周转费归全部五名安置人口;房屋重置、装修附属物、二层三层建筑补助归建房人李某乙、牛某。扣除已经实际给付的款项后,判决李某乙向李某甲一家三口再支付腾退补偿款 431159.4 元;三套安置房暂不处理所有权,仅划分居住使用权,两套两居归李某甲、郭某乙、郭某甲居住使用,三居室归李某乙、牛某居住使用,具备办证条件后按该结果办理登记,另由李某乙、牛某给付少量房屋折价款 13920 元。双方微信协商记录仅属于协商过程,不能作为最终财产分割依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宅基地腾退分家析产,需要把拆迁利益分类处理:地上房屋对应的补偿归房屋建造人;宅基地区位补偿、签约奖励、周转费一般由全部安置人口共同享有。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法院不处理所有权确认,仅裁判居住使用权,待具备登记条件之后再办理产权手续。此前家庭成员之间已经转账给付的拆迁款项,应当在判决应付金额中予以扣减。家庭成员之间微信聊天、群内协商方案,在没有形成书面协议的前提下,仅属于磋商,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