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潘某与顾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为夫妻,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告顾某故意杀害未遂,对原告潘某实施暴力,致原告左侧 37 肋骨骨折、轻伤二级,被告被刑事判决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经司法鉴定,原告误工期 12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原告起诉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费。被告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同时对多项赔偿标准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原告持续向被告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未届满;核定物质损失合计 41383 元。因原告未构成伤残,被告已经承担刑事处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人身损害案件无法律依据支持律师费,律师费不予赔付,判决被告赔偿物质损失 41383 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为小额诉讼终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刑事案件被害人,除刑事追赃外,有权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并非自受伤之日起简单起算,被害人与侵权人持续交涉、协商赔偿、提起相关纠纷诉讼,均可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护理费区分住院期间全额护理与出院后部分护理,出院后护理按部分护理依赖打折计算。侵权人已经被判处刑事处罚,受害人未达到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予支持。人身侵权纠纷,律师费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若无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