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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汪某甲、汪某乙、沈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基本案情】 胡某某与汪某甲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获批建造农村房屋,后二人诉讼离婚,离婚调解书中胡某某曾将案涉农房份额赠与儿子汪某乙,之后又通过调解、裁定变更,确认胡某某对农房 30 平方米享有所有权及居住权。案涉房屋 2020 年拆迁,汪某甲作为户主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包含胡某某,户内共分得 套安置房,全部拆迁补偿款项由汪某甲领取。胡某某起诉要求分得其中一套安置房,并分割拆迁奖励补偿款。法院认定:安置房按安置人口分配,不受原农房份额赠与约束;胡某某已撤销对农房份额的赠与,有权分割房屋及对应补偿;扣除对应房屋购房款、装修款后,判决案涉一套安置房归胡某某享有,汪某甲向胡某某支付剩余补偿款 29994 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离婚协议中将农村房屋份额赠与子女,在财产权利未完成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拆迁安置房若依据安置人口资格进行分配,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份额属于两套法律关系,不能以离婚时对旧房的处置直接剥夺当事人的拆迁安置人口权益。分家析产案件中,补偿款需要区分房屋价值类补偿与按人口发放的奖励、过渡费,分别核算;一方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撤销赠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